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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发布《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民政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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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提高民政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水平,劳动保障部批准民政部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尽快建立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民政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出《关于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通知》,决定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调研提纲》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共两大类、8个职业(工种):1.殡仪服务员4-07-14-01;2.尸体接运工4-07-14-02;3.尸体防腐工 4-07-14-03;4.尸体整容工4-07-14-04;5.尸体火化工4-07-14-05;6.墓地管理员4-07-14-06;7.假肢制作装配工6-05-09-02;8.矫形器制作装配工6-05-09-03)随《通知》一同发布。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20条,《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三)参与制定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七)参与组织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九)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各种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及保护。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实施办法》规定了鉴定站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成立程序、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鉴定站由民政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从事或准备从事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对鉴定合格者,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专业考评小组和考评人员有关任务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 《实施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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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艾锡如 责任编辑:艾锡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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